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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投保了团体意外险的男子,在工程项目中突发意外,导致眼部受到创伤,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伤情程度为8级伤残。男子依据伤情向永安财险支公司申请理赔,结果对方要求男子重新进行鉴定。为此,二者之间发生理赔纠纷。
投保了团体意外险的男子,在工程项目中突发意外,导致眼部受到创伤,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伤情程度为8级伤残。
男子依据伤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对方要求男子重新进行鉴定。为此,二者之间发生理赔纠纷。
男子是否需要重新鉴定伤情?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男子意外险保金?且看法院如何判决。
01
眼部受伤引发理赔纠纷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将男子李某某和永安财产保险和田中心支公司(下称:永安财险)之间的一起理赔纠纷公布于众。
判决书显示,李某某是新疆一建设工程公司承建项目的木工。2020年5月,工程公司为项目工人在永安财险处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主险团体意外险6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5万元。保险期限为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
不幸的是,在保险期限内,李某某在工程项目做木工时发生意外,导致右眼受伤。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某所受伤情为8级伤残。公司为李某某投保的意外险,保单受益人为李某某本人。
事发后,李某某保单理赔并不顺利,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其伤情需要重新进行鉴定。
为此,二者之间发生理赔纠纷,李某某及其公司将永安财险告上了法庭。
02
被判赔付18万保险金
照理来说,既然保险公司对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结果不满意,那么就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鉴定结果存在异议,以支持自己要求投保客户重新鉴定的主张。
一审法院也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不实之处,在此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但是,因为永安财险并没有提交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应有效证据。
与此同时,一审法院还着重对出具初次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从资质、出具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意见形成过程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审查,最后发现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存在资格不符、出具的意见严重违法、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
换句话说,鉴定机构初次鉴定的伤情结果,并没有什么不实之处。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司法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永安财险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李某某伤残赔偿金60万元的30%,即18万元。
对李某某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鉴定费等,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没有支持。
03
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永安财险并不服气,其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因是本案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
永安财险称,重新鉴定的鉴定所都已摇号选定,但因李某某不愿意去、也不同意鉴定所前往其处进行鉴定,故导致鉴定程序终止。
基于此,永安财险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某及其公司则表示,鉴定程序终止并不是李某某不愿意鉴定,是因李某某脑部患有肿瘤,不能去鉴定机构鉴定。
在二审中,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肯定。
二审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选定好重新鉴定的鉴定所之后,由于李某某患病无法接受司法鉴定,故鉴定终止,并向永安财险送达了告知书。
二审法院强调,案件争议的焦点仍是初次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李某某患病无法接受重新鉴定,对此永安财险二审中也表示无异议。
最终,永安财险因在二审中也未能举证证明,原鉴定机构及人员有超越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送鉴材料失实等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存在,故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二审法院将判决被裁定为终审判决,3900元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也由永安财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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