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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21年底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详见《纠偏养老险公司!银保监会引导剥离保险资管、个人养老保障业务,半年内须报送转型方案》)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发展方向之后,养老保险公司监管再迈出关键一步。
近期,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各养老保险公司下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养老保险公司突出专业化经营,强化公司治理、提高注册资本金等均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等不具有明显养老属性的保险业务,其合计保费规模不得超过总保费规模的40%。
针对养老保险公司多养老基金管理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且多为保险集团旗下子公司的特质,征求意见稿也要求其强化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管理,且必须具备至少3名独立董事。
业界人士评论认为征求意见稿作为首个针对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则,表明监管在努力推动养老保险公司“名副其实”——由于多重原因,一些养老保险公司如平安养老、太平养老等,承接了寿险公司剥离的团险业务,团体意健险等业务由于上量快,也深受这些公司青睐,以至于非养老业务成为了这些公司“主营业务”,有的占比甚至达到80%左右,与养老保险公司的专业化定位发生严重偏离。
新规一旦正式落地,非养老业务占比确定不能超过40%,对个别养老保险公司将造成巨大影响,倒逼其对公司进行重新定位与战略布局。为防止影响险企正常经营,预计正式版本的文件中,将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自2004年首家养老保险公司成立以来,国内养老保险公司数量已经达到10家,分别为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国寿养老、泰康养老、长江养老、大家养老、新华养老、人保养老、恒安标准养老、国民养老。
01
养老保险公司须突出“专业”特色,非养老业务占比不得超过40%
突出“专业化”是征求意见稿针对养老保险公司提出的最核心的一条要求,在人口老龄化愈演愈烈,养老三支柱建设迫在眉睫的情况下,这样的要求显示出了一定的时代特征。
对于养老保险公司人士而言,其中最值得关注的一则内容则是对于非养老业务占比的严格限制。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等不具有明显养老属性的保险业务,其合计保费规模不得超过总保费规模的40%。
这意味着新规一旦正式落地,多家团体意健险业务占比过高的险企,必须努力调整业务结构。
这其中会面临诸多困难,通过经营养老基金管理业务获得机构客户,再通过职域营销销售团体意健险,业务逻辑很通畅,且经过多年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压缩该类业务,转而重点发展个人养老保险业务或者新推出的商业养老金业务等,势必会经历转型阵痛。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每家养老保险公司都具备养老基金管理(养老基金,是指养老保险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养老资金)资质。
根据证监会官网信息,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21家,其中,养老保险公司3家,包括长江养老、国寿养老、平安养老;保险系资管公司3家,分别为人保资管、泰康资管、华泰资管。
有资质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共23家,其中,养老保险公司6家,分别为长江养老、平安养老、太平养老、新华养老、人保养老、国寿养老;保险系资管公司3家,分别为华泰资管、泰康资管、人保资管。
02
强化养老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严管关联交易、内部交易,不得豁免设置独立董事
由于养老保险公司涉及大量的保险资金运用以及养老基金管理业务,与普通的人身保险业务在业务性质上有很大不同。此外,目前国内10家养老保险公司中,多为保险集团旗下的保险子公司。
为防止风险交叉,征求意见稿始终在强调风险隔离,同时也对其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独立董事、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等都成为了重点内容。
尤其值得一提是有关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按照此前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旗下保险子公司经申请备案可以豁免设置独立董事席位,但根据征求意见稿,养老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独立董事,且人数不能少于3人,以此强化对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合规性的监督。
在关联交易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针对内部交易,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内部交易的定义,且规定养老保险公司须“对内部交易逐笔进行识别和审查,并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03
经营范围更明确,个人寿险年金险养老社区业务均可经营,但部分业务须设立相应分支机构
以往,养老保险公司主营业务除养老基金管理业务外,还包括团体意健险,虽然其经营范围中往往也注明可以经营部分个人业务,如“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但长期以来,关于“个人养老保险”的定义其实是模糊的。
征求意见稿显然是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了更明确的规定,除保险资金运用、养老基金管理以及商业养老金业务外,养老保险公司还可以经营年金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且不区分团体或者个人业务。这或意味着,未来养老保险公司也可以经营个人年金保险、人寿保险等广义上的“个人养老保险”。
不过,养老保险公司由于缺乏面向个人客户的销售渠道,以往并不会涉足个人业务,最多就是进行职域营销。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适当方式将保险业务、商业养老金业务与养老社区、长期照护等养老服务相衔接,丰富养老金领取形式”。
不同业务类型对于养老保险公司的服务供给能力要求不同,征求意见稿因此也对不同业务是否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做出了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养老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经营年金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须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经营商业养老金业务,但需要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支机构,或与已经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合作。
04
经营门槛有所提高,经营全部业务类型注册资本金至少30亿元;经营养老基金管理业务须经监管同意
除上述内容外,征求意见稿还有两点内容值得高度关注。
一是注册资本金要求实际有所提高。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但根据征求意见稿,养老保险公司要想经营“前三项业务中的两项”,即(一)年金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商业养老金;(三)养老基金管理,经营这三项业务中的两项,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
而要想经营上述全部业务类型,其注册资本更是不得低于30亿元。
从10家养老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情况来看,只有恒安标准养老面临较为急切的增资需求:平安养老116亿元、太平养老30亿元、国寿养老34亿元、泰康养老50亿元、长江养老30亿元、大家养老33亿元、新华养老50亿元、人保养老40亿元、恒安标准养老2亿元、国民养老111.5亿元。
二是,养老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基金管理业务,此后不仅需要通过人社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也同样需要满足银保监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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