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防范“转贷降息”风险
近期的“还贷潮”,有着客观的因素,也有不确定因素。有些是个人的原因,也有一些不法中介机构,利用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商户发展给出的贷款优惠条件发掘“商机”,以可以“转贷降息”为由,诱导消费者使用中介过桥资金结清房贷,再到银行办理“经营贷”归还过桥资金。其实,这是一些不法中介机构设置的高额收费陷阱,导致金融消费者不同程度受到伤害。
“经营贷”违规改变借款用途被起诉
未履约使用“经营贷”,随意改变合同约定用途归还房贷,以为是“转贷降息”的捷径,其不知,这是一种不守信行为,弄巧成拙,最终伤害的是自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转贷降息”的案例:某银行(贷款人)与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肖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某公司为连带保证人。借款金额180万元;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60个月。后因改变借款用途,该银行要求提前还清本息遭拒,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提交的银保监部门查证情况显示,肖某将约定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部分挪用于偿还房贷。该银行根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行使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的权利,以肖某违反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楼市为由,要求肖某提供资金用途证明,但肖某拒绝依约提供资金用途证明。
合同中强调,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等。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该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该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法院判决的结果,对于肖某来说,由于未履行合同,随意改变贷款用途,违法走了节省利息的捷径,钱不但要还,信誉也受到影响,最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受损失的是自己,聪明反被聪明误。(资料来源于https://www.baidu.com/link?url=CYv8Eonn2n3zaOB1zzg7hP9yAQ61DrsFE7B4hYi2SG1TOR9BfovTdiwIPUsPhRxGWg6-jEpk1CJtbhiwMB4Rll8nA3OD-M5miuKGD7JiNvy&wd=&eqid=b807097e0003806e000000026415282c)
使用“经营贷”更要了解“经营贷”
要知道“经营贷”是一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信贷产品,不是用来随意改变贷款用途扰乱金融秩序的。
对于什么是“经营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璐思释义:“经营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而推出的一款融资服务产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相关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经营贷”贷款产品的推出,一些具备“经营贷”贷款条件的人,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还房贷,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利息支出;也让一些不法中介机构嗅到了“转贷降息”带来的商机,利用一些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政策了解不详细的事实、减少利息支出的心里,掩盖了“经营贷”改变用途风险解释,为消费者办理“转贷降息”业务,从中收取高额中介费、收取“过桥资金”高额利息等,赚取金融消费者的钱财。
“转贷降息”的风险提示
为更好地发挥“经营贷”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作用,有效防范改变“经营贷”的用途导致“转贷降息”带来的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转贷降息”的风险性,掐断非法中介“转贷降息”的导火索。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金融消费者“转贷降息”和安全保护意识。各商业银行要在提高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认识上下功夫,要宣传好“经营贷”的服务对象和作用,懂得贷款要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金融行业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要通过相关“消费贷”“转贷降息”的案例,让金融消费者认识到“转贷降息”过程的违法性和中介所谓“转贷降息”的欺诈性。金融消费者要保护好自身的信息安全,即使在贷款办理过程中,不要轻易把身份证件、银行卡号、验证码、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交于他人,在办理过程中,要全程陪同,验证码、支付密码的使用要由本人操作,不可让人代为操作,谨防信息泄露风险。更不可以随意在不明网站办理贷款,填写个人身份、账户、人脸识别等重要个人关键信息,防止钓鱼网站实施诈骗。
二是严禁随意改变“经营贷”用途。金融消费者要理性看待提前还贷,在当前的“还贷潮”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听信了中介“转贷降息”的忽悠,在中介的引导下,通过看似合法的方式取得贷款,然后挪作它用。以改变其他贷款用途归还房贷,看似合法,其实经不起时间的验证,银行多则三个月、少则一个月就会对所发放贷款进行贷后检查,发现后问题,银行有权收回改变用途贷款,借款人若不能及时归还,银行会依法维权,到哪个时候,高额的中介费已支付、中介垫付的过桥资金及高额利息已归还,最后被挪作它用的贷款必须还,若不能及时归还,将会被依法起诉,到头来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损失会更大。
三是从严打击以“转贷降息”为名的黑中介,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行要与公安部门建立金融保护消费者权益直通车,对于利率低的“经营贷”,贷款放出后,银行要严格贷后检查,对发现贷款挪作它用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回贷款,并详细询问是否通过中介方式实现的贷款,对于存在中介方式获得贷款,并支付中介费的客户,银行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帮助消费者追回支付的“中介费”,并做为典型案例做好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随意改变借款用途的严重后果及其危害性,让一些以“转贷降息”为名做发财梦的不法中介断了这个念头,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
单位:山东巨野农商银行 田忠华
来源:自著
作者:田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