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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险企参与个人养老金细则征求意见,满足条件产品均可享受税优政策,目前仅28家公司有资格

发布时间: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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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心心念念的税优政策范围扩容终于来了。

9月29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银保监局、人身险公司、中国银保信公司下发《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人身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的制度细则得以大致明确。

而在9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才刚刚确定个人养老金制度税收优惠政策框架,明确: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

税优政策框架甫一落地,银保监会的保险业参与细则就开始征求意见,反应速度不可谓不快。

更重要的,根据《征求意见稿》,此前业界呼呼的扩大税优政策惠及范围,将具有同样功能的产品都纳入其中,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需求,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确认。

根据《征求意见稿》,满足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产品(主要年金保险、两全保险)都可以成为个人养老金产品,都可以享受税优政策!

这意味着,更多类型的保险产品将可享受税优政策,这对于推动保险产品销售无疑大有裨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养老金产品在享受税优这一利好政策的同时,也须履行一定义务,即产品到期后的资金不能随意领取,只有参加人达到领取年龄,或者满足其他领取条件时才能开始领取。

更重要的,依据分层分类监管理念,不是所有人身险公司都可以销售该类产品,依据慧保天下粗略计算,目前只有28家险企符合条件。

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详细解读,请看下文:

01

贯彻分层分类监管理念,只要满足一定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均可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不过目前只有约28家险企符合条件

此前,无论是税延养老险,还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都采取了监管直接划定试点范围的方式,都是先选择部分机构、区域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最后机制理顺后推广至全部机构、所有区域。

保险业参与个人养老金采用的则是完全不同的方式,更强调了分层分类监管,根据《征求意见稿》,只要满足一定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都可以参加该项业务,具体条件如下: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

(一)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 50 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 75%;

(二)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75%;

(三)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五)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保险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坏消息是,《征求意见稿》给出的门槛并不低,慧保天下重点考察了前两个条件,发现如果按照2022年二季度末的数据来粗略计算,目前或只有28家机构满足这两项条件,具体如下:

表1:2022年二季度末,满足《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要求的险企

分层分类的方式无疑是一种更灵活开放的方式,其划定红线,给“好公司”以直接利好,同时也鼓励那些暂时达不到条件的公司以鼓励:只要再努努力,就可以开展相关业务啦!

02

税优产品范围大扩容!满足一定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均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畴,享受税优政策

最关键的来了!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人养老金将是一个非常宽泛的范畴,满足一定条件的保险产品都可以成为“个人养老金产品”,享受税延政策——就保险业而言,税延再也不是税延养老险的专属利好啦。

三、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期间不短于 5 年;

(二)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三)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以下简称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根据上面的规定不难发现,满足上面4个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都可以成为个人养老金产品。

且从《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来看,这些产品可以是已经存在的产品,也可以是新设计的产品,只要公司满足条件、产品满足条件即可。

这意味着,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税延政策惠及范围将大大拓宽,对于保险准客户而言,将极大提升保险产品的吸引力,这对于提升保险业在养老金融中的地位将发挥重要作用;而对于通过其他途径参加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来说,其可选的金融产品范围也将极大拓宽,可满足其更多元的养老金融产品需求。

要知道,此前,无论是税优健康险,还是税延养老险,还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其所限定的产品类型都是单一的,彼时业界就有呼声,希望能扩大产品范围,将有同样保障功能的产品纳入税优政策范围,以更灵活的产品形式满足客户需求,如今,这一呼吁显然得到实现了。

03

不要高兴过头!纳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资金只有退休或者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领取,保险赔偿金可以直接领取

乍看《征求意见稿》很多业内人士或许会感觉非常兴奋:符合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都可以纳入个人养老金范畴,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话,无疑可以大大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

但是,诸位可千万别高兴得过了头,要知道,《征求意见稿》的前面,还有一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以下简称《意见》),保险业所有纳入个人养老金范畴的产品也必须遵循《意见》的相关规定。在高兴之前,不妨来重温下其中的关键内容,以便更好理解《征求意见稿》:

1、只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才能参加个人养老金

《意见》规定,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2、重中之重的,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不能提前支取!

《意见》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3、只有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情形才能领取,死亡后可继承

《意见》规定,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4、个人养老金资金可以用来购买多种金融产品,不仅仅是保险产品一种

《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

理解了上述《意见》中的规定,就可以得出结论了:

1、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计的符合条件的保险产品,的确可以纳入个人养老金范畴,享受税优政策,但这些产品到期却无法像其他非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一样可以任意支配,只要参加人未达到领取条件,这些资金就只能留在账户上,不能随意处置!

2、也有例外情况,按照《征求意见稿》,在符合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之外,“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因参加人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而支付的保险赔款不返回参加人资金账户”。

3、好消息是,产品到期后,参加人可以继续购买金融产品,可以是纳入个人养老金范畴的银行理财、基金产品等,当然,也可以继续投保保险产品。

04

产品备案或审批时,须增加相应证明材料

根据《征求意见稿》,相应产品申请成为个人养老金产品,在备案或者审批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也将相应有所变化:

四、保险公司申请个人养老金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变更)审批或备案的,除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充足率的说明;

(二)最近 3 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说明;

(三)对与保险行业平台对接情况的说明。

(四)对已有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使用情况的说明。

05

强化告知,杜绝销售误导:签约时,险企须说明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税收政策,以及资金管理要求

个人养老金制度,作为一项旨在解决养老筹资难题、资本市场长期资金匮乏等难题的重要制度设计,涉及多个部门,横跨多个行业,除了各行业的监管部门会严格监管外,也势必会受到全社会的严格舆论监督,一旦发生舆情危机,其不但会对涉事人员、产品、机构产生影响,也一定会波及整个行业,乃至整个个人养老金制度。强力维护参加人合法权益,坚决杜绝销售误导,对于每一家参与的保险公司来说都至关重要。

也因此,《征求意见稿》对于保险公司与参加人签订合同时需要进行的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服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六、保险公司与参加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就以下事项专门做出说明:

(一)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税收政策;

(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管理要求;

(三)保险行业平台信息管理要求。

七、经参加人授权,保险公司可依法合规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参加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二)协助参加人办理资金账户开立、指定或者变更;

(三)将参加人相关信息在保险行业平台登记。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保险公司“不得接受使用个人养老金为他人投保”,必须专款专用:

八、保险公司应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为他人投保。

06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险企均须披露,险企须建立业务专区

信息披露作为增强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的一种手段,近年来被监管广泛运用,这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有体现,对银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都进行了明确:

五、银保监会根据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结果,按季度在官网、保险行业平台等公布已完成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名单。

十、保险公司应在自营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为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建立专区,提供业务咨询、产品购买、权益查询、信息披露、消费者教育等服务。其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权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费情况、风险保额、现金价值等。

十三、保险公司应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经营报告,包括业务经营情况、保险条款和费率备案或审批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07

明确监管手段:对于违法违规问题,可采取约谈、整改、通报、行政处罚、乃至停止资质等手段

对于监管手段,《征求意见稿》明确:

十四、银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平稳有序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衔接。试点保险公司应加强政策解读,做好相关服务,保持业务经营稳定。

十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停止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08

信息平台支持:中国银保信支持保险公司承保、理赔、保全等运营操作,对接人社部信息平台

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人养老金的保险行业平台,将由中国银保信负责建设运营:

十五、中国银行(601988)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并运营保险行业平台,支持保险公司承保、理赔、保全等运营操作,按照规定将保险行业平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相关金融机构建立系统连接,制定保险行业平台运营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统计和数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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