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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回避”开始!险企面临各级高管大换防、重点人员大轮岗?

发布时间:2022-12-09

曾经,总认为熟能生巧,熟人多了好办事,但是,一个人在一个岗位上待久了,如果把控不严、处理不当,也会滋生出其他的问题,会让关系盘根错节,甚至产生的问题疾重难返。

于是,现在开始避嫌。

在保险行业,一项履职回避工作正在推行。近日,银保监会向各地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压实保险法人机构主体责任,营造主动申报、严格回避、公正履职、强化内控的文化氛围,建立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主体责任明确、监督约束到位的工作机制。《通知》自2022年11月14日已经开始实施。

究竟哪些人员、哪些岗位面临“履职回避”?

一个岗位待久了,被迫调整,是否带来一波高管人员大换防、重点人员和重点岗位大轮岗?

其实,对于保险业内的履职回避问题,监管早在多个文件中均有涉及。尤其是2019年,银保监会还专门出台了《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内容显示,监管给出了履职回避的大体方向,如明确履职回避工作对象范围、严格任职回避、规范业务回避等。同时,还针对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的回避管理进行了区分。例如,对关键人员实行业务回避和任职回避的双重管理,对普通员工则只要求在办理重点业务时进行亲属回避。

当然,除《指导意见》外,银保监会财险部还下发了一则《关于在车险领域开展履职回避工作的通知》,就车险领域的履职回避进行规范。

从内容看,虽然是针对车险,但主要内容与《指导意见》变化不大。最受关注的当属监管要求关键人员需要在车险承保环节、车险理赔环节及风险控制环节回避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等。而这些均可能对业务的正常进行产生影响。

此外,在2020年银保监会下发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对于“回避”问题也专门进行了明示。如“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另行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可见,履职回避作为避免产生裙带关系的重要举措,正在保险全行业得以推行,而且更严格。

究竟哪些人属于关键人员,哪些人属于普通人员,哪些岗位属于重要岗位、哪些业务属于重点业务等,此前并没有进行细化。而此次《通知》的下发,则是对《指导意见》的再补充,使得保险业内的履职回避管理更规范,更明确。

《通知》显示,此次监管主要从关键人员、重点业务、重要岗位、本人成长地、特殊情况五个方面给出了需要进行“回避”的范围,这对于此前的《指导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补充,也是保险公司最为关注的。

具体来看,“关键人员”指的是保险机构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控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包括总公司、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与这些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各级管理人员,以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具体人员名单,则由总公司结合实际来确定,并报告给监管部门。需要注意的是,总公司、省级分公司行政、财会、核保、理赔、风控、投资、招聘、中介管理条线主要负责人也应纳入其中。

重点业务则需要与“关键任务”配套,应包含战略决策、投资交易等重大事项;招聘、考核、任免等;招标、采购、资金审批等财务事项,内审、纪检、监察等内控事项;核保、理赔、中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业务事项。如此来看,几乎所有的重要业务都纳入其中。

重要岗位则应是在重点业务开展时发挥重要作用、有一定决策权、关键人员范围外的岗位。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成长地,监管要求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所在省担任省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地市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需要总公司结合实际来确定。何为本人成长地?《通知》也予以明确,就是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学教育和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县(市),实际工作中,根据其家庭情况和本人经历把握。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所在省担任省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人成长地回避要求由总公司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另外,如果在实践中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一些保险机构可能无法按相关要求进行任职回避,这种情况下可申请豁免,但应按照要求进行审批及公示。而且,个人能力、既往业绩、工作资源等不可作为申请豁免的理由。豁免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取得豁免的人可不纳入2022年底前任职回避问题清理对象。如果豁免期内任职超期应轮岗的,可顺延至豁免期结束。

当然,“回避”问题清理需要过程,对此监管也给出了“宽限”。如果任职回避问题存量较大、清理确有困难无法在2022年底前完成,总公司可制定分步实施计划、明确完成时限,向监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但延期期限原则上不得晚于2023年底。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在此前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了3年的过渡期,要求机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将存量问题清理完毕。而在此次《通知》下发后,将最终期限延至2023年,则给了险企更多时间的过渡。

之所以对保险机构员工进行“回避”管理,主要是为了肃清行业内的裙带关系,还行业一个干净廉洁的发展环境。这或许就是“履职回避”的初心。

众说周知,“讲人情、靠关系”在各行各业中普遍存在,而保险业作为一个集数百万人力的行业,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或将亲戚通过特殊关系安排在公司,或通过“找关系”获得某一块业务等,这样的案例在此前的保险业内并不少发生。但由此带来的风险,也显而易见。

据悉,2016年2月,中央第十一巡视组曾向一家大型保险集团反馈专项巡视情况,指出公司中存在“有的下属单位选人用人不讲规矩,裙带关系泛滥,一些领导干部亲属参与保险业务谋利”等一些问题。

随后,该保险集团开启了一波内部摸底调查,从总部到子公司,一一来详细了解领导干部亲属在系统内的任职情况。而根据调查情况,公司内部确实存在一些违反亲属回避的情形。为此,该公司进行了一些整改,并且在整改后,这家集团公司的一位保险“大佬”被查,根据当时媒体的报道称,该“大佬”的一位亲戚做保险经纪公司,而这其中的关系,就不得而知了。

除此之外,另一家大型保险集团也进行过公司内部裙带关系的清理,例如让大家填写家庭关系表,有家属关系的被调离同一个条线等。

银保监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欣然曾这样说过,“金融圈子小,同学、师生、同事、亲友等裙带关系交织,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之间亲而不清、公私不明,容易形成利益团伙;廉政问题存量多、增量不断,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依然突出”。

尤其是当保险骗保风再起,裙带关系背后的隐患更是凸显出来。例如,香港廉政公署在6月7日落案起诉一名保险公司前高级区域经理,其涉嫌讹称3份保单由其女儿兼下线保险代理处理,以诈骗该保险公司向母女发放佣金及奖金逾8.7万港元。

类似利用“特殊关系”搞非法利益的情况,并不在少数。为此,要想肃清裙带关系,履职回避看上去变得很有必要。

而且,在此前的一些高管任命中,监管已经开始落实“履职回避”制度,如2020年,铜川银保监分局曾不予核准中航安盟两位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原因就是不符合本人成长地的相关规定。

如今,随着《通知》的下发,在“轮岗期限原则上不超7年”等多项规定下,各家保险公司或将迎来一批人员大调整。而未来,也或将有更多人因不符合“履职回避”规定,做出自己的选择,高管可能异地调换,重点人员可能大轮岗,初步排除出现不愿离开现在业务范围做出跳槽的选择。

凡事总有两面,“履职回避”也是一把双刃剑,但愿砍掉该砍的,留下该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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