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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需满足综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75%等6项要求

发布时间:2022-09-30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李秀梅)9月29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了解到,今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就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关事项要求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需满足6项要求:(一)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五)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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