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官网近日宣布,“自2019年3月突破1.5亿以来,投资者数量不断增长,到2022年2月25日已达20000.87万。”
中国投资者数量迈入“2亿+”时代,中国证券市场成为“事关上亿家庭、数亿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众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任重道远。
2月18日,证监会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优化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是各类市场主体义不容辞的责任,是资本市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证券监管部门的根本使命。
多位学者专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近年来,有关部门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伴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深入、投资者维权意识觉醒,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投资者权利保障和畅通维权途径等多方面需要同步发力。
提升上市公司
治理水平成共识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投资者则是市场发展之本。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题中之义,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则是对投资者最好的保护,两者共生共荣。
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投资者保护的前提与根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首席合伙人朱建弟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归根结底是要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优化公司运作机制、建立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等。
作为一线监管者,交易所一直注重提升一线监管的及时性、透明度和协同性,通过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记者梳理发现,2021年,沪深交易所共出具监管函或监管警示超过600份,纪律处分决定书接近400份;2021年,全国股转公司共采取自律监管措施4119件,纪律处分1437件,北交所共采取自律监管措施47件。
当前,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已成为市场共识。
铜冠铜箔董事长丁士启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现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就是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技术水平。
步步高董事长王填表示,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只有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让投资者获得相应的回报,资本市场才能吸引更多投资者,实现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记者表示,进一步改善投资者保护的核心,在于如何通过证券监管和投服中心作为股东行权,包括持股行权、派生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等,以便真正建立起现代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所应有的各方主体依法、依章程履行自身的职责,既不越界,也不推诿,那么这种平衡机制的形成才能有效实现对董事、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监督与制约,从而实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愿景。
投保工作
应与改革同向而行
在全市场注册制渐行渐近的背景下,投资者保护工作是挑战与机遇并存。
一方面,注册制改革会使投资者面临多样性的投资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投资者结构优化,加深投资者对价值投资理念的深入理解。因此,投资者保护需要与资本市场的改革同向而行。
“在今后注册制推进过程中,还应进一步提高信披的有效性和差异化,加强对退市环节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伍坚对记者说。
伍坚认为,注册制改革提供了不同的发行标准,使得更多企业有机会公开发行上市,将来因竞争失败需要退出市场的企业数量也会相应增加,这就需要科学合理的退市机制作为配套措施。由于退市导致证券流动性下降,投资者客观上会蒙受损失,因此要加强对退市环节中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在不同的退市情形下,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机制应当有所区分。”伍坚表示,如果上市公司违背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了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在被发现后导致股价下跌,最终被面值退市,则不应适用买者自负原则,并具有可归责性,投资者有权获得赔偿。
郑彧表示,注册制改革的核心在于放管服背景下的“行政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因此注册制的核心就是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一方面,我们希望能够有一个事前的系统能够帮助市场筛选优质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也不是万能的“警察”。
郑彧认为,在围绕注册制的信息披露制度中,一定要把握好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我博弈之间的度的问题。要让市场知道风险,承受风险,监管和司法要做的事情其实是坚守“违法必查、违法必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立场,通过事后查处、追责等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来预先防止违法行为人的潜在违法动机,而不是完全把监管的重心放在前端的入口。
业界建议加大
违法违规惩处力度
近年来,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我国证券执法新的“拦路虎”偶有出现,迫切需要健全执法机制,精准有效打击,形成有力震慑。
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在2022年全国两会时表示,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进行规制,最高刑期由15年提高至无期。
伍坚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已有4000多家,股权结构总体上较为集中。一些以发行人、上市公司名义实施的违法行为,如虚假陈述,往往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组织和策划实施。如果只追究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责任,会导致首恶逍遥法外;同时,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实质,不过是一部分投资者的钱转移给了另一部分投资者,也有失公平。因此,只有“追首恶”,让公司幕后的违法者感到切肤之痛,才能真正减少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子学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注册制改革从“根子”上讲,必须要把恶意、严重的欺诈舞弊行为相关责任人送刑。目前,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都有无期徒刑,唯独证券欺诈目前还没有,这是一个亟需面对的问题。比较而言,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主体一般比较单一,而证券欺诈的受害投资者具有群体性、损失特别巨大,二者明显不匹配甚至倒挂。
“必须以强有力的事后执法来为我国注册制改革护航。如果后手过轻,形成负面激励的话,就会有很多人铤而走险,无形中增大了包括监管等在内的证券市场各项成本。”张子学强调。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告诉记者,近十几年来他参与代理了数百起股票索赔案件,明显感觉到投资者维权意识的觉醒。然而总的来看,维权意识上“等”和“靠”的心态仍比较多,积极维权、诉讼的投资者人数比例较少,相对我国两亿之众的投资者群体来说,还是有待启蒙的。
除了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惩处力度,多位专家还表示需要进一步畅通投资者权利保障渠道和维权途径。
“投资者真正需要的不仅仅是教育,更需要权利保障和维权途径的畅通。”许峰建议,一是要把握好“度”的问题,绝对不应变成对于投资者维权的“大包大揽”,要站准“支持”而非“代表”投资者的角色来行使维权行动;二是在维权对象选择上,坚守“公平”这条主线,不区分行业类型和主体性质等,一视同仁地以投资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维权、护权;三是作为公益组织的维权是有成本的,要在“成本-收益”的评价基础上达到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好的维权效果。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段厚省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具有公益目的,可以考虑在投服中心提起特别代表诉讼之外,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证券公益诉讼的权利,与投服中心分工配合,更好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目的。
段厚省还表示,在投服中心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案件中,往往是由被告上市公司先行承担了赔偿责任,给大股东或者其他责任人留下了逃避责任的机会。如此,就需要投服中心进一步提起特别派生诉讼,来向大股东或者其他责任人追偿。可是现有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又限制了特别派生诉讼的被告范围,而且设定了不合理的前置程序,导致特别派生诉讼的功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