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虚”问题是保险公司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与风险,具体包括虚列费用、虚假承保、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和虚挂保费。保险“五虚”问题的长期存在,对社会风气、行业发展、保险公司经营以及保险公司干部都造成了较大影响。为普及“五虚”问题造成的危害,以下通过相关案例做出警示。
一、虚列费用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某保险公司虚构租赁、宣传、技术服务、电子设备运转及维护、会议、咨询等事项,在“租赁费、宣传费、技术服务费、电子设备运转及维护费、会议费、咨询费”项下列支费用38笔,实际用于结算业务人员绩效,涉及金额64.03万元。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当地银保监对保险公司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案例警示:
虚列费用一方面导致保险公司财务经营数据严重不真实并使得公司经营面临严重的监管风险;另一方面增加了保险公司成本,导致盈利水平下降,不利于保险公司通过完善服务等方式来提高自身竞争力。同时,虚列费用还扰乱了保险市场,加剧了行业竞争,极易诱发从业人员道德风险。
二、虚假理赔
1、提供虚假理赔材料骗保
2018年4月,安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终身寿险。2018年12月,安某在明知自己没有患脑梗死疾病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办理了患有脑梗死疾病的虚假医院检查报告单。2019年1月,安某来到该保险公司,使用虚假的医院检查报告单骗取该保险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98 万元。
2、利用职务之便虚假理赔牟利
2016年9月,某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员工周某、刘某伙同其他2人共谋通过对自己车辆或他人车辆采用故意制造事故的方式骗取赔款,涉案11.48 万元。2019 年 10月 29 日,周某、刘某涉嫌保险欺诈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2020年6月5日,当地人民法院认定周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务占为己有,依法判决周某、刘某犯职务侵占罪。
保险公司对理赔流程未能识别防范,致使保险金流失。上述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当地银保监对保险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
案例警示: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充分告知所有重要事实,提供真实理赔资料,切勿伪造虚假理赔资料。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虚构事实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贪污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构成侵犯财产罪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虚挂保费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某保险公司将直销业务出单在陈某等25名个人保险代理人名下,共涉及保单1359张,套取手续费100.03万元,用于结算业务人员绩效。上述陈某等25人实际并非该公司真实保险代理人员。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地银保监对成鑫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案例警示:
虚挂保费等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虚高,盈利锐减,甚至亏损。同时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保险公司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违规套出资金,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商业贿赂、恶性价格竞争等,损害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四、虚假承保
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梁某通过虚构保险理财产品、伪造保险公司印章、制作假保单等手段,以月息 3%、年息36%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到期返还本金的名义向身边熟人推销,并与之签订保险合同。
梁某收到钱款后,一部分用于支付先前承诺的3%月利息,另一部分用于自己开销。刚开始梁某都能按期支付利息,随着找她投资的人逐渐增多,“滚雪球式”经营一段时间后,卷钱跑路。截至案发,梁某共从22名客户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 2000 多万元,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2年,并判处罚金10万元。
案例警示:
保险消费者买保险时要通过官网查证(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
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先返息”之类的说辞,不要被小礼品打动。消费者不要与保险代理人签订个人性质的投资理财协议,不要接收代理人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消费者在缴纳保费时,应选择银行对公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通过现金、POS 机、第三方支付向代理人进行缴费。购买一年期以上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微信、电话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电话,或者发现代理人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五、虚假退保
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间,魏某在开展保险业务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客户的真实保单在APP上进行抵押借款操作,并将借款打入自己账户;或者在为老年人办理养老保险时,直接伪造假保单骗取客户钱财。一年多的时间里,魏某共盗窃和诈骗数位老人的养老金近50万元。2022年3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经当地人民检察院批准,魏某已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案例警示: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信息闭塞、渴望健康、缺少子女陪伴。防骗意识弱等特点,针对老年人群体的骗局层出不穷,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养老行业的健康发展,败坏了社会风气。比如利用掌握的客户个人信息截留退保资金,并诱导购买虚假保单,让消费者面临巨额损失,所以消费者在办理保险业务后要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选择营业网点、电话热线、APP等官方渠道谨慎办理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