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金罚决字〔202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虚构保险中介业务,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证书不真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合计8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金罚决字〔2024〕5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周建国(时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和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证书不真实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合计10.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金罚决字〔202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柳杰栋(时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