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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办法出炉 银保“小账”治理有了抓手

发布时间:2019-08-27

银保监会向各银行、保险公司和各地银保监局以特急文件形式下发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通知》对银行代理销售保险的行为做了详细的说明。根据《通知》,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提出“商业银行作为保险产品的销售主体,依法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代理销售行为承担主体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首次对商业银行代销的产品类型进行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并对此类产品所占代理业务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长期保障产品保费不低于20%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对业务占比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或者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

“为扩大销售渠道以及‘增强’客户对保险产品的认可度,长期以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存在代销关系,而这种代销关系给保险公司带来保单增量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宣传和销售误导的问题,比如前几年媒体经常报道的‘理财变保险’问题。”某大型保险公司个险相关负责人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经过近几年监管政策的整顿,上述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上述负责人表示,一方面保障型产品销售的难度相对比趸交产品难;另一方面银行人员规避相关销售政策风险,导致了目前银保渠道以销售理财型保险产品为主,而在销售保障型产品方面乏力,长期来看并不利于保险行业保障属性的发展。

“目前银行卖保障类产品确实很少,个人认为监管此举可能是想把涉嫌中短存续期产品给压下来,对比例一刀切限制,这些类中短存续期产品保险公司再怎么变相创新总量只能卖这么多。”另一保险公司人士分析称。

账外核算和经营将被严罚

此前,招行行长田惠宇内部讲话稿被曝光,存在已久的银保“小账”潜规则被曝光于公众视野中。“我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员工收取保险公司的回扣。据我所知,这不是个别现象,对这个问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对内、对外都必须坚决果断。”

所谓“小账”,其实指的是银行工作人员向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的利益。其对应的“大账”则指的是银行与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保险机构支付的计入银行中间收入的通道费用。 一直以来,“小账”属于手续费的违规支付,是银保监会整治查处的重点。

本报8月5日曾对此情况进行调查报道,当时济南的银保渠道无论是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还是城商行,理财经理岗位的银行柜员均不同程度担负着保险产品销售任务,而保险公司私下给银行员工的销售返佣比例多在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的水平。

对此,《通知》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对于银保之间的佣金结算,《通知》提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实现法人机构间佣金集中统一结算;委托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转账支付。

对于销售误导、银行向保险公司收取索要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等行为,银保监会的处罚非常严格,《通知》第六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反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行为的,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的措施。

(文章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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