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当投保人因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应如何追偿?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在密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驾驶人邵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其投保的阳光保险公司按照生效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履行了赔付义务,并依法取得对邵某的追偿权。
然而,在阳光保险公司支付应付款项后,邵某未及时偿还相应款项,给阳光保险公司造成资金占用和利息损失,所以阳光保险公司向法院请求主张邵某赔偿11万余元,密云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支持。
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垫付赔偿金
据了解,2019年9月15日,在北京市密云区外环路檀西路灯岗,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在观察四下无人后,选择加快速度闯过面前的红灯。而此时,邵某正驾驶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在看到自己车道此时是绿灯后,疏于观察路况的邵某并未减速,导致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侧与小型轿车前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邵某给付王某家属1700元现金。
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队认定,王某驾驶超速的电动自行车且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邵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二人的行为均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最终认定王某与邵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21年1月,死者王某的妻子和其子女韩某等共五人以邵某、同某、某汽车修理公司、阳光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密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给付韩某等五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合计112228.56元;同时,邵某除已支付款项外,再赔偿韩某等五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尸体处理费共计208889元。判决生效后,阳光保险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法院案款账户支付112228.56元。
保险公司赔偿后,起诉肇事司机索赔
2022年7月1日,阳光保险公司向密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认为邵某发生事故时属于无证驾驶,该行为系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已向受害人赔偿了相应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有权向邵某进行追偿,请求法院判令邵某向其赔偿损失112 228.56元及相应利息。
在庭审过程中,邵某辩解道:“阳光保险公司没有交付给我保险合同,也没有跟我提起过免责事由,而且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因为对方闯红灯。”因此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密云法院审理后认为,邵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导致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王某的家属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阳光保险公司按照生效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于2022年2月17日履行了赔付义务,此后,阳光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邵某追偿。因此,法院对于阳光保险公司主张邵某赔偿112228.56元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邵某关于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事由等辩解,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无证驾驶人员对于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失,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之所以仍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是因为交强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其设立的目的即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密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张维霞解释说,“但因交强险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保险公司仍需要运行成本,在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严重过失的情况下,赋予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实际支付赔偿后,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有助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稳定运营,从而达到更好地分散风险,确保经济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阳光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