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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客户资金事件发人深省

发布时间:2023-04-12
挪用客户资金事件发人深省
近年来,有关媒体报道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案件不断,涉及人员大多被判刑。但,此类事件仍屡次发生,症结在哪里?
信任成风险的导火索
借工作之便,利用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实施职务犯罪。
2008年,为帮时任江宁某局支局局长(后改为某支行下同)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其银行存入了135万元。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为了帮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135万元储蓄款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存入某支行。
李先生存折记录信息显示,2008年1月6日开户后,3本存折共计存入135万元,之后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间,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入信息。到2018年12月,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当要用钱时,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报警后发现,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存折上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
据南京市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时某宁在某支行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等存款共计2430109元。因犯挪用资金罪,时某宁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某支行2430109元。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将存款交付给时某宁,由时某宁开设某支行存折账户,并由时某宁办理款项存取,存折均加盖有“南京江宁某储蓄”的印章,时某宁原系某支行行长,李某有理由相信时某宁系履行职务行为。为此,法院作出某支行返还储户存款的判决。
因不服判决,某支行提出上诉。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做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
“之后,江宁区法院召开了几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开庭,某支行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不愿意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一直拖到现在。”李先生说。
(资料来源于http://k.sina.com.cn/article_1887344341_707e96d502001cp6u.html
该案结果无论怎么样,相信这家支行的业务经营受到影响,原因很简单,哪位客户也不愿意和一家有过信誉风险的银行打交道,为的是确保投资安全。
案件引发的后果引人深思
从案例中可以看到,一审判决后该支行不服判决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但其信誉大不如从前。
从理性角度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查非常清楚,存折上均加盖了某支行业务受理印章,事实证明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协议,证明合同约定成立。对于存款未输入系统,只能说内部管理问题,即使客户到柜台办理,也无法确定当时存款是否输入系统,这种行为,属于一种职务犯罪。
其实,对于该笔储蓄业务办理内容非常清楚,储户委托某支行长时某宁办理储蓄存取业务,是对时某宁的信任,说白了是对某银行的信任,此案问题错就错在储户对时某宁太过于信任。
要知道社会之间缺少了信任,那就是社会信任危机,人与人之间、事与事之间,信用真的出了大问题,将会寸步难行,当然了,银行多年来树立的铁信誉受某些人的影响,也将毁于一旦。为此,维护社会信誉是一项长期工程,也是一项重点工程。
储户保护合法权益的警醒
通过案例看本质,本案发生问题的原因,“信任”危机成为导火索。暴露了某些银行在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执行工作中的漏洞,证明维护银行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任重道远。
一是客户要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户要增强保护合法权益意识,对于业务办理,不得把账户、密码、身份证件等重要信息资料交于他人办理,避免由此引发的损失。
二是银行要强化管理,严格内部控制制度落实。要严格制定银行工作人员代为客户业务办理储蓄存款规定,特别是代为大额取款(5万元以上)业务,要持客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禁止银行人员代为办理。要严格执行印章使用、交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印章使用安全。对柜面业务系统操作,柜员要恪尽职守,要严格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严格杜绝以权责令违规操作行为。
三是发挥大数据的作用,运用智能化业务操作系统做好业务操作的监督。运用好银行工作人员异常行为排查系统,通过业务数据库中提取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交易、代为客户办理业务的金额、频次,向相关人员发出提醒单,提供业务办理原因的证明,确保业务操作、行为代理的合法化、规范化,杜绝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
 
来源:自著
作者:田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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