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女士买了一份老年意外保险,双膝反复肿痛活动受限10多年了,在保期内因跌倒导致双膝关节肿痛加重后入院治疗,最后诊断为双侧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理赔结论以疾病非意外拒付。客户对此理赔结果不理解。认为是因为意外才去住院。经沟通了解客户购买产品时未对产品责任进行了解,以为保期内发生意外后住院的所有费用都可赔付。
王阿姨和老伴多年经营一家五金店,多年来收入比较稳定,老两口积攒了60万左右的存款,王阿姨把这些钱都买了“理财保险”,说在需要的时候三个月内可以把这笔款全部提出来。但当儿子买房需要钱的时候怎么联系当时买保险的人都被告知钱现在取不出来。二老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联系了记者,经各方帮助核实后才知道王阿姨在购买保险时候没有签订任何合法合同且没在任何合同上签过自己的名字。王阿姨被骗了。
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
2、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无权限领取保险金
3、在保期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被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