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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贷款需不需要重新落实借款担保措施

发布时间:2022-06-29
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为纾解中小企业还款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缓解中小微企业暂时性流动性困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因此在借新还旧业务操作中旧贷担保物权为续贷担保的顺位约定成为了重点关注的问题。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中第16条对银行信贷业务借新还旧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借新还旧业务中,旧贷登记的担保物权人可通过与担保人约定继续为信贷提供担保的方式,保持旧贷的担保物权对新贷的担保效力及担保顺位,这对借新还旧业务担保物权顺序保持、抵押权与租赁权对抗等法律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依据,对防范和规避借新还旧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在日常的审查审批中遇到一个案例现将案例情况介绍如下:
2020年7月14日,柳河农商行与借款人xx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万元,业务品种:流动资金,用途:流动资金,方式:房产地产抵押。2021年3月30日到期。
2021年3月1日,借款人xxx因通化疫情原因,该企业在他行申请的贷款未能按期支付,且企业账款回收缓慢,暂无能力归还贷款,向我行提出展期申请。展期金额500万元,期限2个月。
案例分析:贷款展期,在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谓的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延长原借款的还款期限,使借款人得以继续使用借款。贷款展期实际上是对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的变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展期协议签订后,除了还款期限和贷款利率外,原合同的其他条件仍然有效。展期只是对贷款合同的变更,并不是重新开启新的贷款,因此针对抵押物需不需要重新落实担保措施,成为争议的所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1条规定,“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2021年生效实施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信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论是最高院的九民会议纪要,还是最新实施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借新还旧中旧贷当事人可通过约定的方式由旧贷登记的担保物权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保持其物权担保的法律效力及物权担保顺位。
在信贷业务实操中,借新还旧与展期在实质作用上具有相似性,借新还旧实际所起到的作用就是贷款展期,所不同的是,借新还旧是通过消灭旧债设立新债的方式实现贷款展期的,性质上属于债务更新,旧贷及其上的担保也随之消灭;而贷款展期性质上属于履行期限的变更,前后两债属于同一个债。
综上,针对该笔贷款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实际,要求前台业务人员签署好借款展期协议同时应当征得抵押人同意,重新落实借款担保措施,确保抵押品连续有效,要求办理展期的抵押登记,不能债权悬空。前台业务人员办理了展期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了贷款。
 
来源:柳河农商行
作者:李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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