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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下客户经理“不能放”的包袱

发布时间:2024-08-09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为了进一步普惠信贷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尽职免责监管制度,尽职免责适用范围扩大至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农户等重点领域贷款,商业银行通过执行这一政策,真正为客户经理减负,形成愿贷、敢贷的机制。
         此次涉及的尽职免责项目,是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结合体,是构建良性循环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调动客户经理推动支持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就目前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贷管理工作还有一定需要完善的地方,有些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人员尽职免责方面制度制定不细致、不完善,没有建立有效的防控体系,只专注于对信贷人员的处罚,没有关注到贷款发放管理中的问题,如贷款管理工作中,要注重信贷人员受处罚和尽职免责的比例。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门和尽职免责评估部门应承担的职责等。为此,信贷管理工作的尽职免责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才能有效推动客户经理尽职免责工作的开展。
        几年前,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下同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中,对于客户经理实行尽职免除,各商业银行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了各单位的尽职免除办法,可尽职免除结果不慎理想,其免除率不到10%。一方面说明对于尽职免除工作没有从细致入手,没有抓住尽职免责的实质。从一定程度上讲,尽职免责工作情况的好坏、尽职免责率的高低,直接决定一个单位对贷款制度执行、对信贷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工作是否扎实等。另一方面表现出尽职免除单位相关部门形同虚设,只是为了评定“尽职免责”而“尽职免责”,没有把尽职免除与工作结合到一起,不能通过尽职免除工作衡量一个单位,一个整体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信贷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落实到位。因此,尽职免责工作,看似是对一线客户经理工作水平的考量,更能体现出一家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关键。
       一是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要完善“尽职免责”监督管理机制,形成一个监督管理和“尽职免责”相互作用的监督体系,商业银行法人单位在制定年度综合考核办法时,要把“尽职免责”工作纳入对信贷管理、审计、合规、纪律检查等部门的考核占比,防止监督不力、信贷管理工作不完善、信贷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的业务操作风险,通过提升相关部室责任心,履职到位、监督到位、服务到位,加强对客户经理法律知识、合规知识、信贷制度等方面知识的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二是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商业银行做好尽职免责各项要求的落实。要做好商业银行对客户经理尽职免职率的调度,对占比偏低的商业银行,要组织专业人员对贷款质量进行检查,对问题较多的商业银行在要求对信贷人员进行追责的同时,要追究商业银行相关部室工作人员不履职、不作为的责任。只有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才能推动贷款高质量发展,有效提升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
 
来源:
作者:田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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