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李秀梅)5月25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持续规范发展,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研究决定,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至各人身险公司征求意见。
《通知》显示,符合四项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一是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是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是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是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