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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产品从传统“管产品”转向“管人”

发布时间:2019-11-25

  11月22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旨在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保险资管正成为连接国民财富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渠道。截至今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达2.68万亿元。保险资管产品更注重长期回报,与实体经济的结合也就更为紧密,这对于我国经济稳步发展将起到良好的市场支持作用。

  随着保险资管产品规模的持续扩大,加强管理、推动保险资管行业的规范化运营也势在必行。1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向保险公司印发通报,指出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存在八大问题,并点出多种违规行为。

  从《办法》来看,管理层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的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适度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开放,但强调保险资管不予以刚性兑付,让保险资管产品回归到理财产品本义。

  与此同时,《办法》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弥补了监管空白,进一步对保险资管机构的日常运营进行有效约束,明确其权责边界,划定投资红线,防止保险资管机构为了追求高收益等目标,盲目扩大非标投资,造成一系列风险。

  而对于保险资管行业的未来规划,《办法》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通过准入门槛设立、可以规避不合资质的机构混入其中,对产品加强各环节和流程管理,能减少人为违规操作现象,信披则确保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有利于市场对于保险资管机构的发展能力做出客观评判。

  《办法》的一大创新之处,是从传统“管产品”为主转向“管人”为主,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推进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注册发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发行,取消首单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核准要求,让保险资管机构能够根据自身发展寻求与市场变化,制定更为灵活的投资计划、为投资人提供更为多元化的投资组合。这将进一步激活保险资管机构的主观能动性,让投资者获得丰富选择。与此同时,对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提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则。如此一来,一旦出现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改变“有权无责”的不对等现象,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权益做好制度保障。

  接下来,银保监会还将推动分类监管,从而应对保险资管产品多样化的特点,加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办法》所透露的信息非常明确,就是要以合规促发展。“做实”2.68万亿保险资管产品,这里所说的“做实”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减少保险资管机构日常运营的非规范化行为,以及保险资管产品设计的过度套利性和投机性,让保险资管机构、投资者双方的应负责任和应享权利“实实在在”;二是推动保险资管产品的长期投资权重增加,成为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为国民经济结构调整、金融体系改革提供重要助力。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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