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考察湖北,深入城乡社区实地调研,对做好新时代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面对农村发展滞后和城乡发展失衡的局面,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顶层回应,并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确定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命题。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涵。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在湖北省全面推广试点,以“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为行动路径,通过“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着力推进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对于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方法价值。然而,由于,由于农地分散性、乡村失序性、农民受动性等原因,农民主体性在活动中仍然存在“遮蔽”或“缺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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