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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抚州分行强化应收帐款质押担保管理

发布时间:2018-09-03
    近年来,针对融资业务中应收账款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工行抚州分行采取多种举措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规范登记操作,切实防范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登记系统上线运行,扩大了可供质押的财产范围,创新了质押担保方式,为银行全面推动应收帐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创新空间。但是,登记系统只是为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提供登记公示的平台,登记机构既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也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登记内容由质权人自行录入,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与我国以往在物权登记上采用的实质审查主义存在根本不同。因此该行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加强相关政策和业务的学习,加强登记管理,规范登记行为,切实防范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尽职审查规范操作。大该行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融资业务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登记办法、操作规则以及总、省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相关文件规定,在调查审查、放款核准、作业监督、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加强在登记系统中的查询应用和登记操作。一是做好应收帐款二次查询工作。办理以应收账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信贷业务,首先在贷前调查中,登录登记系统,查询了解借款人是否已将对应的应收账款部分或全部出质或转让给其他第三人、是否存在异议登记等,并下载查询证明作为报送审查人的审查要件。其次,放款前再作一次查询。二是明确交易类型选择。办理收费权质押融资、国内发票融资、应收账款池融资、退税应收款融资和出口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等业务,在进行初始登记时,交易类型选择应收帐款质押;办理国内保理、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和出口发票融资、国际保理 、福费廷等业务,在进行初始登记时,交易类型选择应收帐款转让。三是认真仔细录入质权人/受让人、出质人/出让人信息。谨慎使用“填表人添加为质权人/受让人”快捷键,正确填写质权人信息。质权人/受让人应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的有关机构。录入出质人/出让人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等信息时,必须与出质人/出让人相关证件载明的信息保持完全一致。如果上述信息中包含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进行。四是清楚描述质押财产/转让财产。在进行初始或变更登记时,根据应收账款类型,使用规范语言对应收账款的基本信息进行详尽、准确、清楚的描述,以准确识别和界定质物。五是落实融资后管理。在贷后管理中,管户客户经理及时查询出质人/出让人是否存在向其他第三方质押或转让应收账款的相关情况,并下载查询证明作为贷后管理归档资料;贷后监督检查人员定期对辖内系统操作员的查询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认相关信息录入是否准确、出质应收账款描述是否清楚规范,对存在问题或潜在风险的,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或督促整改。
    三、关键尽职,加强操作员管理。由于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登记行为完全由系统操作员自助完成,因此该行加强对操作员的管理,提高操作员的素质,是防范应收帐款质押登记风险的关键因素。该行大客户服务部要求各系统操作员务必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熟练掌握系统操作,严格规范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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