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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理性看待负面评论,避免权益受损

发布时间:2021-03-19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客户S女士在新华保险杭州中心支公司为儿子小李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2020年临近缴费时,小李因在校常看到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评价保险无用的视频段子,故毅然拒绝母亲继续为其缴纳保费。小李认为保险无用,自己已成年也无需母亲再继续购买,要求母亲立即退保。
服务人员多次通过电话沟通、上门拜访为S女士解析产品,跟进确认其是否愿意继续持有保障,正常缴纳保费。但儿子小李拒绝,S女士犹豫不决,保单最终超过宽限期而失效。
2021年1月,小李因意外车祸住院治疗,想起母亲曾为自己购买健康险保单附加住院医疗,随即报案申请理赔,却被告知保单因停止缴纳保费已经失效。小李当即表示愿意补交所需保费,但客服人员解释道,失效期间出险的保单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小李的情况无法进行理赔。小李后悔莫及,再度联系自己的保单服务人员要求办理复效,而等待他的还有90天的观察期重新计算。

案例分析
1.按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自然日)为宽限期,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单失效期间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可在保单失效日起两年内到保险公司申请复效,而观察期需自办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观察期”又称为免责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消费者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30天、60天或90天;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一年。
3.《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观察期就属于保险公司对合同效力约定附加的期限。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案例启示
1.正确看待负面评论,不信谣不传谣。保险需根据个人家庭状况、投保需求进行投保,越早规划越安全。提前中断缴费将影响个人保障权益,导致观察期重新计算及无法理赔等后果。
2.对保单有任何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热线或服务专员,切勿轻信他人,将个人金融信息泄露,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浙江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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