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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全保险“松绑” 助推险企做好期限匹配

发布时间:2019-12-11

  12月10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经对《通知》实施可能造成的影响评估分析后,发现尽管放开了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会出现5年期以下业务快速增长的现象。

  业内人士认为,在放开5年及以下产品的同时保持严格监管,能够有效防止个别公司通过大规模销售此类业务,快速做大资产规模,偏离保险保障本源的情况。

  增加中长期金融产品供给

  《通知》规定两全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当与实际存续期一致;明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对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实施额度和比例控制;规范两全保险产品销售宣传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出台《通知》主要基于三个基本原则:第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必须做到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这一要求对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均适用。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销售宣传的保险期间与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从而损害投保人的利益问题。

  第二是要防控风险,随着人身险的结构调整和业务转型,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负债久期相对较长,资产久期相对较短的期限匹配问题。截至今年三季度末,人身险公司负债久期平均是12.4年,资产久期平均为5.77年,平均久期缺口是6.6年,缺口是比较突出的。从公司情况看,部分外资公司和中型中资公司久期缺口超过了10年,一些大型公司缺口也在5年到10年之间,“长钱短配”问题带来的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是行业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从这个角度考虑,两全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由过去的不短于5年,放松至不短于三年,对于各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防范利率风险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三是从供给侧改革的角度来讲,适度放开三年期两全保险产品,是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保险需求的一个具体措施。两全保险在提供死亡风险保障的同时,也具有一定储蓄功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众储蓄的需求。目前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储蓄产品,多以灵活期限或三年期以下的期限,中长期金融产品相对比较缺乏,适度放开三年期产品也能够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

  保险严监管未改

  谈及《通知》实施对市场的影响,上述负责人表示:“我们对《通知》实施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评估分析。从评估结果看,尽管放开了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会出现5年期以下业务快速增长,甚至偏离保险保障本源的情况。”

  该负责人则表示,其主要原因是对于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业务给予了较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具体包括:一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二是规模和比例不得超过规定上限,这一上限要求和过去关于中短存续期的要求相比进一步收紧;三是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四是增加产品备案材料要求,重点是从流动性和资产负债管理角度说明,销售5年期以下产品的必要性;五是要求保险公司定期报送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经营情况,监管部门将及时跟踪监测。

  分析人士认为,上述措施在放开5年及以下产品的同时保持严格监管,能够有效防止个别公司通过大规模销售此类业务,快速做大资产规模,偏离保险保障本源的情况。

  下一步,银保监会表示,将持续加大产品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强化监管约束机制,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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