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全保险的保障期限进一步放宽,释放松绑信号。
12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允许险企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3年期以上的两全保险产品,并对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实行严格的额度和比例控制。
所谓两全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以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长久以来,监管规定两全保险产品期限不短用。但此前,迫于生存压力及现金流要求,一些保险公司开始长险短做,将一些名义上保险期限较长的产品用于3~5年内营销,违背了客户购买保险产品本意,容易产生销售误导和纠纷。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在规范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基础上,适度放开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保险消费者的真实需求,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优化负债结构,防范利率风险。
此外,从金融产品需求端来看,一定程度放开期限也将满足老百姓对于中短期投资的需要。“银行、证券、基金等向公众提供的投资储蓄产品多以灵活期限或3年期以下为主,保险基本上是集中在长期,3~5年期金融产品相对缺乏。适度放开也是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松绑中短期两全保险
从内容来看,《通知》重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首先是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必须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禁止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等条款设计,或者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改变保险产品实际存续期间,也不得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其次,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第三,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对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实施额度和比例控制,规定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一倍以内,且占公司年度规模保费比例不得超过20%。此外,银保监会还规范两全保险产品销售宣传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特别强调,首先要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要求对于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均适用,防止出现销售宣传的保险期间与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从而侵犯投保人的利益问题。”上述负责人称。
此前,为了规范乱象,2013年以来,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从产品设计、额度控制、销售管理等多方面入手,加强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第一财经表示,此前严管短期业务很必要,但也造成一些市场主体在转型过程中面临较为严重的现金流压力。“为了转大弯,而不是转急弯,在一定条件下放行3~5年产品,同时鼓励5年以上产品,对于缓解部分主体的现金流压力,支持其平稳转型,具有积极的意义。”
从防控风险的角度看,随着人身险的结构调整和业务转型,负债期限逐渐拉长,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负债久期相对较长、资产久期相对较短的期限匹配问题。两全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放松至不短于3年,对于各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防范利率风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开口子、提门槛,效果几何?
随着近年持续严监管,个别公司盲目扩张的势头得到遏制,两全险中短期业务已经得到了大幅压缩。“中短存续期业务大幅减少,占比由2015年底的31%下降到2019年三季末的4%,从绝对额看,从7500亿元降到了2500亿元。”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根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提供的一组数据可以看出,两全险“一险独大”的情况有所改变。2014年以前,两全保险的保费收入占人身险公司总保费的一半以上。其中,2010年到2011年间占比均超过60%;占比基本上维持在20%左右。
一边是放开3~5年期的两全保险产品,另一边同时对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实施额度和比例控制,提高了中短存续期有关规定。《通知》落地后,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引发关注。
“监管进行了实际测算。”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在测算过程中,结构上稍有失衡、现金流偏紧的保险公司都在可以发行的范围内,“满足了它们的要求”。同时,监管对发行的额度又进行了严格控制,由两倍变成一倍,既允许保险公司发行又严格控制发行,基本上能够满足市场需要。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