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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不实告知,自食苦果

发布时间:2020-04-26

典型案例

       小文父亲于2018年11月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一份防癌险, 2020年疫情期间因身体不适前往肿瘤医院检查,查出罹患肝癌晚期,遂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理赔人员调查发现,小文父亲在投保前,也就是2018年9月份就曾在省级医院确诊肝癌并入院治疗,产生了相关入院记录,随后在11月投保防癌险,但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2020年2月在肿瘤医院就医医疗记录显示,被保险人未对肿瘤医院医生告知之前确诊事项,而是告知此次医疗为首次就肝癌问题进行就诊。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多次与前来提交资料的小文和通过电话与小文父亲确认,其均告知肿瘤医院为第一次医疗记录,对之前确诊过的病历不予告知。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拿出2018年9月份的医疗记录后,对比前后两份医疗记录,小文顿时慌了神,还在对相关事实依据予以矢口否认。后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耐心讲解,承认该保单投保时确实未进行如实告知。

       根据事实依据,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认定该单在投保前未进行如实告知,下发立即解除合同拒绝赔付的理赔决定。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风险提示: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要仔细对自己的医疗记录和身体状况进行梳理,如实将情况告知保险公司。若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不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保险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有权拒付保险金。除了得不到赔付金,因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富德生命人寿云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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