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客户王女士前期投保了某人身意外医疗保险产品,在泰国旅游期间因意外摔伤后至保险公司申请住院医疗理赔被拒赔,原因:未在公司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三》(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付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海外产品的精算定价是以境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为基础,故条款中通常约定客户需在公司定点或认可医院就诊。
【温馨提示】
为避免争议及客户利益损失 ,对于客户计划出境移民或长期居住的,在出境前可终止医疗保险附约,或与客户约定公司不承担其在境外期间发生的医疗险责任。
境外期间身故、重疾、意外伤残处理程序:
身故:客户在境外期间身故需按条款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条款约定准备相关资料(死亡证明、事故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等)事故证明及其他理赔资料须由事故发生地国家相关部门出具、事发地国家公证部门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于被保险人户籍已经由国内公安机关注销的,需根据案件情况核实注销原因。
重大疾病、意外伤残:客户在境外经医院确诊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申请重大疾病、意外险理赔的,可由客户就医的居住国当地合法医疗机构或相关部门依据条款约定出具诊断证明、鉴定报告。相关资料需经客户居住公证部门的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