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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普及:保险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

发布时间:2020-05-19

作为保险消费者,除了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消费者享有以下“九项权利”

一、获得保险凭证的权利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二、知悉保险合同内容的权利

保险人有义务就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

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义务按照条款约定退还保险费或者保单现金价值。

四、获得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

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五、收回部分保险费的权利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者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保险人应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六、终止合同权利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

七、人身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权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八、同意保单转让或者质押权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九、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权利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权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上述“九大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白自己的权利,才能在产品选择过程中避免“踩雷”,如在保险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消费者有权行使相关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保险公司也应积极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金融环境。(富德生命人寿云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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