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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金融消费保护权益在农行的实践

发布时间:2016-12-17

  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为了不断适应新时期中经济发展的要求,对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改革的过程是渐进的过程,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来说,不仅是不同信息数据和指标发生了改变,更重要的是资本构成、市场规模、业务种类和行业结构等方面也发生了相关的转变。而且,我国金融行业中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也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但是,这种转变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稳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金融消费保护权益工作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对于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改进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维护地区金融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本身比较薄弱,存在诸多立法上的空白,例如消费合同法、消费信贷法等专门立法尚未出台;另一方面,消费者保护专门立法与行业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立法之间缺乏协调与联系,尚未形成一个有序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在现代生活消费中,金融机构已广泛进入公众家庭,金融消费已进入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目前,金融消费领域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向消费者提供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等。缺失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给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不利于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个人金融消费者在面对强势的金融机构是弱势群体,由于我国法律采取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种情况就已经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建设的滞后性,在进行法律建设的时候,必然出现,弱势群体在面对强势金融机构举证时存在诸多困难,这对我们金融从业者来说更是的金融消费者服务能力、金融消费者保护有待提高。

来源:
作者: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