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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贷担保法律审查的一些理解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9-11-21
在我看来,信贷担保法律审查要求从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意思表示、担保物合法性三方面提出合法性意见及法律风险防范性建议,为信贷决策提供参考。因此,法律审查也是根据送审材料重点围绕以上三个方面展开。
在实际审查中,大多数送审材料都存有如下问题:
 
  • 担保主体资格方面,部分担保材料完整性程度和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个别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期限无法覆盖贷款期限;个别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担保事项作出了明确限制;个别公司章程未加盖工商查询章或者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股东签章,未注明是否在调查期间查询取得,影响对公司章程真实性的判断。部分送审材料未提供企业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 担保意思表示方面,部分材料不够合规,意思表示不够充分明确。主要表现在:一是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提供有效的担保决议。如某公司章程明确对外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但送审材料提供的却是董事会决议。二是担保决议中关于担保范围和金额、担保物的描述不够具体。如未能按照相关要求从借款等业务种类中选填,未写明担保物名称、权属证书编号,缺少有关内容等,都有可能导致担保无效。三是抵押(质押、保证)担保调查情况表填写不够规范,有的没有把必填栏目填写完整,有的担保金额填写错误,有的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 担保物合法性方面,担保物相关材料提供不够完整,存在一定瑕疵。主要表现在: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抵押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与权属证书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名称不一致;抵押土地原始取得方式存在法律瑕疵,土地出让主体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抵押土地闲置,导致抵押权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土地使用权证有的只扫描了信息页,未扫描附记页和宗地图;有的送审材料缺少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有的材料对抵押土地的开发状况、房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房地同时抵押、是否有对外出租等情况没有说明。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多数送审材料缺少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到我行指定账户的承诺或者该承诺内容没有与总行文件要求的内容保持一致。
为扎实开展好信贷担保法律审查工作,努力防控担保法律风险,我认为要严把“三关”。一是严把材料关。无论是评级授信审查还是贷款业务审查,都应加强担保材料完整性、规范性审查,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担保法律审查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农发[2016]60号)文件要求调查部门悉数详尽的提供审查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完整;二是严把要素关。应突出关键环节、关键内容的审查,严格审查担保主体是否合格、担保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担保物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明晰等关键要素。担保人主体资格审查重点判断担保人主体是否适格;担保意思表示审查重点审查担保决议是否由有权人出具,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章程要求,担保决议内容是否明确,担保决议格式是否符合农发行要求;担保物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担保物是否属于法律禁止担保或限制担保的范围,有无权属争议,有无在先的他项权利,担保人对担保物是否具有处分权,权属证书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律规定,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与其他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等;三是严把风险关。根据各个信贷项目担保方案及担保方式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对信贷担保事项潜在风险、担保物有瑕疵等情况及时提示,将法律风险防范关口前移,为贷审会决策提供参考。
 
来源:
作者:h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