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产,国家的命根子。随着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对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产权制度进行了相应变革,国家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但近些年来,国有资产的相关案件层出不穷,发生了多例私分国有资产的相关案例。许多单位、部门、小集体,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大肆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在司法实践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一般都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因此往往是打着合法的幌子,通过发“奖金”、发“补助”、“岗位津贴”、“分红”或者发放福利商品等各种形式公开进行。一般而言,有下列情形可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第一,在单位没有经营效益甚至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变卖分配国有财产等严重违背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职责,妨害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二,单位将无权自主支配、分配的钱款通过巧立名目、违规做账等手段从财务账上支出,或者将应依法上缴财务入账的正常或者非正常收入予以截留,变造各种栏目进行私分发放等,严重破坏国际财政收支政策的贯彻落实的。
那么,应该如何防范私分国有资产:
第一,审查企业有无进行资产评估和评估过程是否合法;
第二,审查企业有无认为低估国有资产或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
第三,审查企业有无乘改革之机,隐匿、转移和非法处置国有资产的问题;
第四,审查企业被剥离的资产有无产权主体不明确和归属关系不清的问题;
第五,审查企业有无随意核销不良资产和财产损失的问题。
只有真正做到以上几点,才能更好的监督企业,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做好国有资产的保护工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兴旺发展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