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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南昌青山湖支行组织学习《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内容

发布时间:2021-02-26
        根据总行《 关于学习《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内容的通知》精神,刑法修正案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工行南昌青山湖支行通过行务会、晨会、例会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内容,深化员工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认识,引导教育员工知法、懂法、守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共作出47处修正,其中新增条文13条,修改原有条文34条,加大了对金融乱象的惩治力度,着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修正了与金融业相关的多个条款,包括职务侵占、信息披露、商业秘密、非法集资、洗钱、股票债券类犯罪等,强化了量刑精度和处罚力度,既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又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与银行业相关主要内容有:
       1、修正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规定
        一是加大处罚力度。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期提高至无期徒刑;挪用资金罪最高刑期提高至有期徒刑15年。
       二是调整经济处罚方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删除“可并处没收财产”条款,调整为“并处罚金”。
       三是鼓励积极退赃。挪用资金罪新增减刑、免刑条件,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引导减少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
       四是细化刑罚档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刑期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两档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三档。挪用资金罪刑期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档。
       2、修正非法集资类犯罪
       一是加大处罚力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提高至有期徒刑15年,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期提高至无期徒刑,两罪均取消罚金限额。
       二是鼓励积极退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是新增单位犯罪。集资诈骗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四是调整刑罚档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增“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的刑期由三挡减为两档。
      3、调整洗钱犯罪规定
      一是加大处罚力度。取消“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限额。
      二是补充犯罪行为。删除洗钱罪中“明知是”“协助”等表述;增加支付结算方式和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犯罪手段。
      三是完善单位犯罪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定刑中新增罚金刑。
 
来源:工行南昌青山湖支行
作者:李清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