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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电子化投保需注意三点

发布时间:2019-01-26

北京保监局近期发布的风险提示提到,近一段时间以来,消费者投诉保险机构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案件屡见不鲜,除车险以外还涉及到人身意外险、贷款保证保险等。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险种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投保,但部分消费者在享受电子投保便捷性的同时,没有对保险条款、免责事项等重要信息做到知悉便签署电子签名或反馈验证码完成投保,为出险理赔埋下了纠纷隐患。

例如,投保人于某曾在北京某4S店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此后的2018年8月份,于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查勘及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时限年检,依据相关免责条款对该赔案进行拒赔处理。于某对该处理结果不认同,向北京保监局投诉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条款进行提示说明。

北京银保监局调查后发现,本案投保人于某通过电子投保方式进行投保。在电子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系统向于某手机发送包含链接及验证码的短信,链接包含其所投保车险的保险条款、免责事项说明书、费率浮动告知单和投保信息等内容,并对免责事项做了重点提示说明。

根据系统设定,需投保人点击链接完成阅读、点击“确认”按钮并向出单人员反馈收到的验证码后方能完成投保。保险公司通过短信方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但于某在投保过程中没有关注短信内容,点开链接以后也没有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和免责事项,仅为了完成投保环节便点击了确认并反馈了验证码,导致其对免责条款并不熟悉。

针对此类现象,银保监局提示消费者应注意以下三项。

一是,消费者在电子投保过程中,同样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其中作出特别提示的免责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退保损失等重要事项更要多加注意,对包含投保信息的链接切莫一点了之。

二是,消费者应知晓电子签名或反馈验证码具有确认投保意愿的法律意义,应像对待手签姓名一样慎重,在确认保险产品符合自身需求、确需购买后再履行电子投保程序,防止盲目投保。

三是,投保完成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提供的方式进行保单验真并获取电子保单以及保险条款等信息,如有疑问可联系保险公司进一步了解,确保对条款理解无误,防止利益受损。

来源:资料查询
作者:乔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