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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支行开展抵质押品贷后重估工作

发布时间:2019-01-31
新干县支行开展抵质押品贷后重估工作
 

一、工作组织

押品重估工作由市分行授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支行三农金融部、小企业金融部负责具体实施。
    二、重估范围
存量抵质押担保授信业务,相应抵质押品均纳入定期评估工作范围,但我行确认冒名贷款、押品实物灭失、权证虚假等风险问题导致担保物权落空的除外。
三、重估频次安排
各部门应按照规程规定的频次,开展押品重估工作。为确保内部管理、外部披露的及时性,每年重估工作进度应按照如下要求安排:
对于逐笔重估的押品,在满足以下(一)至(四)项押品重估频次的前提下不受其规定的固定时间的限定,由客户经理随贷后检查即时开展重估工作。
对于批量重估的押品,按照以下(一)至(四)项规定的固定时间开展重估工作。
(一)对于按年重估的押品(主要包括:收费权、房屋、土地、船舶、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每年各个季度重估以往年度对应季度发放且在当前季度初有结存业务的押品,其中第四季度重估完成时间提前至11月末。
(二)对于按半年重估的押品(主要包括:财务应收账款、应收租金、机器设备、车辆),应在每年6、12月底之前分别重估当月初结存业务的押品价值。
(三)对于重估频率为季度的押品(主要包括:非上市股权、保单、他行理财产品、房产类在建工程),应在每年3、6、9、12月底之前分别重估当月初结存业务的押品价值 。
同一笔债项业务或最高额业务由多类押品共同担保的,重估周期较短的押品应先行更新重估价值,重估周期较长的押品价值沿用贷前评估(或上期重估)结果、待本期重估时再更新。
    四、重估方式
    遵循评估技术规范的基础,采取内部评估为主、外部评估为辅,逐笔评估与批量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根据评估对象和时效要求的不同,我行押品价值评估可由银行内部人员选择适用方法进行评估,或者委托我行准入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外部评估。
    对于委托外部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银行内部评估人员应审核其合理性。资产评估机构准入管理按我行相应制度规定执行。
   (一)内部评估方式。对下列押品进行价值评估,原则上应
采用内部评估方式:
1、金融质押品;
2、应收账款、存货、仓单、提单、出口退税账户类押品;
3、我行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委托外部评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外部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1、登记机关、司法或仲裁机关要求必须采用外部评估的;
2、拟接收押品实施以资抵债的;
3、不具备内部评估条件的;
4、其他须采取外部评估情形的。
  (三)按类批量重估。对于以具备公开交易市场、且数量较
多的押品(例如,居住用房)担保的个人信贷业务,在贷后现场
检查确认押品实际状况和权属关系未发生不利变化的前提下,押
品可依据价值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归类(如同一区域或同一座楼的
住宅),按类实施批量重估。
  (四)随贷后检查随笔开展。法人授信业务及其他个人信贷
业务,则由客户经理随贷后检查一并逐笔开展押品价值重估。
    五、重估方法
    押品价值重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内部重估人员可根据押品的类型、特点、在重估过程中所处的状态、
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及数据资料的搜集情况等因素选择
与押品相适应的重估方法,若以上三种方法均不能满足评估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评估方法。
 
来源:原创
作者:胡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