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银行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在防范金融风险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行在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上,从制度执行到流程操作都较为严格和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1.客户证件信息真假难辨。在个人客户新开户时,我行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采取的手段主要是通过人民银行与公安部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但人民银行推出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由于种种原因易产生问题,主要包括:部分人的信息未录入到信息库,信息不匹配,具体情况比如无照片、照片不是最新的;姓名与身份证件号码不符、姓名与身份证号码相符,但与照片不符等等。当客户出示户口本、军官证、武警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证件时,柜台业务人员很难对其证件辨别真伪,难以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对客户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做出有效判断。对于企业客户,目前商业银行仅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的营业执照基本信息、经营异常信息等,关于企业的真实交易背景以及法人的信用记录,金融机构尚不能查询。
2.客户背景信息采集困难。应反洗钱要求,我行在客户身份识别和提供正常服务时,对核实客户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职业、住址、资金来源、用途、资金实际控制人等诸多要素都做了要求,然而,之于客户,“自己的钱自由支配,不受银行约束”的观念根深蒂固,客户很难配合银行客户尽职调查的工作。再加之金融机构“客户至上” 宗旨与客户尽职调查存在一定的不相容性。客户尽职调查的内容就是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信息,而客户至上的涵义则是一切以客户为重,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当金融机构要求客户提供自己的相关信息时,就认为金融机构是故意刁难,是为难客户,从而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财产隐私为由加以拒绝,甚至以转移开户相威胁,使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上困难重重。《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对有疑问的客户身份,很难有时间派专人到公安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核实,即使电话询问,也很难及时获得相关信息,所以,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在“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工作上基本上空白。客户尽职调查是一个持续动态的过程,而我行客户大部分为活期存款客户,客户留存信息不全面,联系客户较为困难,客户信息资料更新就显得举步维艰。因缺乏核实手段或核实成本过高,从而导致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待商榷,而这些信息对反洗钱后续工作中客户风险等级分类以及可疑交易的人工分析影响重大。
3.非面对面业务识别制度不健全。目前,我行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主要是客户到营业现场进行面对面的客户身份识别,但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客户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的依赖越来越大,并涌现出越来越强烈的对自助开户、网上开户的需求。由于客户利用非面对面业务进行交易时无须面对银行业务人员,只需操作电子设备即可完成交易;同时由于非面对面业务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具有隐蔽、方便、快捷、高技术的特点,势必给身份识别工作带来一定难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制定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时,往往没有针对非面对面业务客户身份识别的性质、特点,设计出适合非面对面业务中客户身份识别的工作制度,特别是缺乏非面对面业务客户身份识别的操作规程,而是套用办理柜面业务时的“核对、登记、留存”的传统客户身份识别方法,识别手段尚停留在初级阶段,有效性不高。我行作为基层网点获取交易信息权限较低。网上银行客户的交易数据信息均以电子集中备份方式保存在区域数据中心或总行,交易中不保留纸质交易凭证,同时交易信息被定期覆盖。基层网点对网上银行业务无权直接监测,具体交易信息只能在提出申请后由上级行反馈,导致基层行对客户交易信息无法进行系统分析和判断。
针对我行在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可从如下方面着手:
1.完善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统。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规定的军官证、户口簿、护照等有效实名证件的信息全部收集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内,扩充该系统的数据量,实现公民身份信息的完全对接,使得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各项金融服务之前能够判断有效实名证件的真伪性,进而提高识别客户身份的准确性。此外,为应该推动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与工商机关、税务机关的企业信息登记系统联网,以便将查询企业信息登记系统中的信息作为企业客户开展身份识别的重要手段。
2.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确保商业银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在客户尽职调查方面,我国反洗钱制度仅仅明确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履行的职责和违规责任,而对其他单位、个人及相关部门如何配合银行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并无相关规定。建议从以下几点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1)明确规定银行对掌握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负有完全责任及未有效履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2)明确银行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手段来核实客户的真实情况,包括住址、联系方式、职业、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资金来源及用途等,只有这样,才能发现与客户经营特点和规模、收入不符合的资金交易。(3)明确客户有义务配合银行完成身份信息的核实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4)明确要求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银行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反洗钱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相关制度,方可让单位和个人配合商业银行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3. 加大新技术在非面对面业务中客户身份信息识别中的应用。一方面,非面对面业务往往具有只认“证书”、“密码”不认“人”的特点,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只能查证对方身份及余额,而难以审查支付方资金的来源及性质,也不能确定账户实际控制人,目前部分银行在非面对面业务交易各系统中已增设指纹识别功能。客户初次开户时采集指纹,办理业务时在交易系统输入本人指纹,并由系统确认客户真实身份完成交易。这样对账户的实际控制人能较好把握,也规避了账户被借用或盗用的风险。另一方面,开发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监测与分析系统,根据客户办理业务的不同,结合客户所属行业、地域、职位等实际情况,加强对客户身份及交易行为的动态识别,由指标体系、不同风险评估系数自动形成客户分类数据库,对高风险客户提高关注度,增加关注项目,根据动态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防范和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
来源:建行枣庄山亭支行
作者:谢亚